服务投诉处理规范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服务投诉处理规范的工作者职责、投诉受理、投诉受理对象、投诉处理、工作要求等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服务投诉处理规范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Q/DQSW TG 303.1 服务满意度评估管理规范
Q/DQSW TG 305.1 社会工作服务评估规范
Q/DQSW TG 305.3 社会工作服务改进规范
3 术语和定义
Q/DQSW JC102.3 术语标准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 服务投诉处理
是指服务对象、服务相关方、服务购买方对社工服务不满意或存在争议的地方,向中心提出投诉并要求解决,中心针对服务投诉采取一定的方式、方法、流程进行处理的行为。
4 投诉对象
4.1 服务对象,指直接或间接接受中心社会工作服务的个体、家人、社区成员、社会组织或团体等。
4.2 服务相关方,指与中心合作、配合、协助开展服务的人员、组织、部门等。
4.3 服务购买方,指与中心签订项目协议,购买中心社会工作服务,提供资金及指导的出资方。
5 受理范围
中心受理投诉对象与中心、社工站、社工及社工服务相关投诉,范围包含但不限于:
5.1 中心服务开展存在失职、违纪、违法行为的。
5.2 中心服务开展存在社工违反职业道德及伦理守则的。
5.3 中心服务开展存在社工服务态度、服务质量问题的。
5.4 中心服务开展发生突发性事件的。
5.5 中心服务开展存在故意或非故意损害投诉对象利益的行为的。
6 投诉方式
中心投诉接受电访、来访、书面投诉等方式。
6.1 中心各项目服务设立公用服务电话,并在中心宣传资料、社工名片中表明,接受投诉。
6.2 中心各项目服务设立社工站,社工站所有中心员工接待投诉对象投诉。
6.3 中心设有《投诉记录表》,投诉对象可采取填写投诉记录表提交中心的方式进行投诉。
7 职责
7.1 社会工作者职责
一线社工职责为受理投诉、处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项目部项目主管。
7.2 项目部职责
项目部项目主管负责听取投诉处理结果并提出建议,针对一线社工投诉处理不满意的情况进行处理,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中心办公室。
7.3 中心办公室职责
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、整理投诉结果,并对项目主管投诉处理不满意的情况或重大严重投诉,进行中心会议讨论处理,处理最终结果由中心主任签字确认。
8 投诉处理内容
在不损害中心利益的前提下,中心应针对投诉对象所提的问题采取实际操作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。
8.1 社工应礼貌接待来访或电访的投诉对象,做到热情、周到、真诚,避免发生争执。
8.2 社工应认真倾听投诉对象问题,第一时间了解详细状况、原因、过程及需求,并做好记录。
8.3 社工对投诉问题进行判断,核实情况,及时处理、积极反馈:
00001——对于投诉对象口头、电访投诉,社工应当场给与回复,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;
00002——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,社工应说明情况,另行预约时间,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对象反馈处理结果;
00003——社工对于投诉对象投诉,应做到不拖延、不耽误;
00004——社工在做出处理决定、投诉处理前不得做出任何承诺;
00005——对于重大或严重投诉,社工可直接提交项目部或中心办公室进行跟进处理。
8.4 社工应对投诉对象进行回访,确认投诉对象对投诉处理结果的反馈。
8.5 投诉处理后,社工应完成相关记录,并提交上级部门进行备案。
00006——社工应将投诉处理结果提交项目部项目主管;
00007——项目主管应将投诉处理结果提交中心办公室;
00008——中心办公室应将投诉处理结果提交中心主任审核签字。
社工应在督导、工作会及满意度评估、社会工作服务评估中整理分析投诉记录,进一步改善社工服务,标准参考Q/DQSW TG 303.1、Q/DQSW TG 305.1、Q/DQSW TG 305.3 中相关内容。
00009——针对社工投诉的处理方式主要为批评教育、书面检查、培训学习或绩效考核评估等;
00010——针对社工服务投诉的处理方式主要为督导、项目部会议、中心会议讨论提出整改措施,可在中心发文、中心制度修改、中心标准修订上进一步完善中心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