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愿者管理规范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中心志愿者管理的条件、登记、基本要求、法律责任等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志愿者管理工作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3 术语和定义
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、社会、他人服务的责任,经过登记,自愿、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、精力和技能等资源,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,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。
4 基本原则
4.1 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。
4.2 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、无偿服务的原则。
4.3 坚持登记、依法服务的原则。
4.4 坚持严格程序、严格纪律、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厉行节俭、非营利性的原则。
5 基本要求
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助医、助学、保护环境、社区服务、公益服务、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等。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5.1 拥护志愿者管理办法;
5.2 热心参与慈善事业;
5.3 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;
5.4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和工作能力;
5.5 年从事义务服务达48小时以上。
6 志愿者登记
6.1 需提供本人1寸免冠照片1张.
6.2 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,或现役军人持军官证、士兵证及复印件,外籍人士持护照及复印件,外地人持公安机关发的暂住证。
6.3 向本中心提出申请。
6.4 本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前来申请登记的志愿者进行面谈咨询。
6.5 对照本人核实照片、身份证及复印件,与本人未见面、证件不全者不得登记。
6.6 对符合志愿者条件的个人或团体,填写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《志愿者登记表》,并建立档案。
6.7 登记表要求用签字笔逐项、工整、真实填写,不得漏项。
6.8 居住或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及地址详细填写,以备联系或邮寄材料。
6.9 将新志愿者原始登记表插入底册,需中心填写部分由接待人员工整填写,并签字。
6.10 安排培训,新志愿者只有参加培训之后才给予编号,填写服务项目并发给志愿者标志卡。
6.11 将新志愿者按规定编入到项目组,并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存档。
6.12 新志愿者编入项目组后,经项目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正式参与服务。
7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
7.1 志愿者权利
7.1.1 对本中心合法性有知情权。
7.1.2 有选择与个人知识、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。
7.1.3 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。
7.1.4 有了解参与志愿者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。
7.1.5 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。
7.1.6 有对本中心志愿者活动提出建议、批评与监督的权利。
7.1.7 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的权利。
7.1.8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者服务的权利。
7.1.9 提供志愿服务合格的志愿者有权利获得中心为其开具的志愿者证明。
7.2 志愿者义务
7.2.1 遵守本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;
7.2.2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、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;
7.2.3 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;
7.2.4 不得以本中心志愿者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;
7.2.5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。
7.2.6 登记志愿者退出自由,退出时应向本中心提交书面申请,并交回志愿者标志卡;
7.2.7 登记志愿者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48小时或不参加志愿者组织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;
7.2.8 注册志愿者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本中心志愿者管理办法的行为,经中心批准,予以除名。
8 法律责任
8.1 志愿者根据项目组的安排,在开展服务期间,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,本中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但志愿者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本中心承担民事责任后,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。
8.2 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本中心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,并提供必要的帮助。
8.3 冒用本中心志愿者的名义、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,本中心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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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4 本中心志愿者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,给本中心声誉、形象造成不良影响,本中心应予批评、警告直至劝退、开除处理。